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的经营行为,健全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监管机制,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实名从业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从业人员信息卡,是由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签发,一人一卡,编号唯一。每张信息卡加载微信二维码,可在线查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诚信记录、违规情况,及所在机构等信息。
第三条 本規定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包括从事新房代理、房屋交易、房屋租赁、代理经租等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从业人员信息卡的日常服务和管理机构。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从业人员,包括进行新房代理、房屋交易、房屋租赁、代理经租等业务,均应申请从业人员信息卡。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所在经纪机构以及所在分支机构,在向登记注册所在区房管部门办理机构备案手续或完成开业报告(信息记载)后,方可申请从业人员信息卡。
第七条 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且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规定》被列入禁业“黑名单”的从业人员,在禁业期内不可申请从业人员信息卡。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八条 凡在本市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开业报告(信息记载)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在领取备案证书或完成开业报告后30日内,为其聘用的从业人员向协会申请办理从业人员信息卡。
第九条 协会在接受到信息卡申请后,将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从业人员信息卡申请信息进行甄别及核实。
第十条 从业人员信息卡在被审核通过后,可立即在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平台微信公众号、上海市一网通办、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官网等渠道同步查询到结果。实体信息卡将于自审核通过后的8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与发放。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信息卡在生效使用过程当中,从业人员从业信息产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门店调动,学历提升,从业证书取得等从业信息变更,其所在经纪机构应及时为信息卡从业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信息卡遗失需要补办的,应当在遗失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补办申请,协会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补发信息卡。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离职后入职另一家经纪机构时须重新申请办理从业人员信息卡,协会在审核成功后8个工作日内重发信息卡。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信息卡审核成功后,信息卡的审核有效状态将会被保留一年。从业人员如需持续保留信息卡有效状态,则应自信息卡申请成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年审认证。如从业人员未能及时完成年审认证,其信息卡有效状态终止,信息卡在扫码线验证结果将提示此信息卡已失效。
第十五条 如已办理从业人员信息卡的从业人员因离职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纪活动的,其本人应及时申请信息卡注销,其本人所在经纪机构应主动配合为其办理信息卡离职登记记录,并完成对其信息卡的实物回收,定期交回于协会。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未及时办理从业人员信息卡的,由机构注册所在区房管部门进行约谈,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不予办理经营机构入网认证手续;已经办理的,可暂停相关权限。
第四章 使用须知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新房代理、房屋交易、房屋租赁、代理经租业务咨询和合同签约备案等服务时,应将信息卡佩戴于胸前衣服外侧,正面外露,不得遮挡。并向消费者主动出示从业信息卡,接受社会监督。消费者在接受经纪人服务后,可通过扫描信息卡上二维码,对其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门店和网络平台应当实名发布买卖或租赁的房源信息,在房源信息的醒目位置展示实名经纪人信息,以及与签发信息卡一致的信息卡图片作为展示,展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纪人姓名、照片,信息卡编号,经纪人所在经纪机构,防伪二维码等。
第十九条 经纪机构在聘用经纪从业人员前,应根据协会于微信公众号“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平台”、上海市一网通办、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官网等渠道查询聘用候选人是否被列于行业“黑名单”禁业名单,如查询结果显示其在禁业名单上的,经纪机构应避免录用。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信息卡为实名制,一人一卡,从业人员不得将信息卡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伪造从业人员信息卡,一经查实将记入行业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