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山西省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xi Institute of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nd Agents,英文名称缩写为SIR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山西省境内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和其他具有估价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估价从业人员。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其他具有实践经验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和谐、平等、公正、敬业、诚信、友善”行业发展理念;组织从事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和机构,开展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研究、交流和教育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制定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执业标准、规则,促进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行业调研,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客观、公正执业,提高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专业和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拟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依据行业规范制定行业自律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从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二)组织开展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研究、讨论、交流和成果评奖。
(三)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组织开展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并向社会公开。
(四)组织开展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进行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的职业培训。
(五)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定期抽查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职业质量。
(六)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提出书面入会申请;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三)单位会员,应为依法设立的从事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市、县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相关协(学)会;
(四)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是指具有房地产估价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专门从事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非执业会员是指从事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研究、教育的专家、学者、工作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受理、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审定;
(三)通过本会主办的刊物、网站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四)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编辑的刊物或著作;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声誉;
(四)遵守本会制定的专业守则和有关标准;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经常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本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告知,6个月内,仍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退会会员可重新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任期为5年,从选举产生开始至下一届理事会产生为止。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理事会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年度或较长时期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推荐科技成果和优秀人才,评奖优秀科研成果;
(十二)审议并监督本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亦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二、四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或任职不得超过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名誉会长和顾问,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组织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
(四)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七)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八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三十九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基层党组织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在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指导。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实践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教育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团结、凝聚、引导从业人员,增强政治认同,汇聚行业发展正能量;激发从业人员创新热情,增强担当意识,承担社会责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关心关爱人才成长,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注重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服务,维护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制度纪律,监督从业党员切实履行义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六条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会员单位,应按党章规定,建立基层党组织。
正式党员不足三名的,按照就近的原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联合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七条 会员单位党的组织活动,应与其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相互促进。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亦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八条 会员单位党的组织活动应突出其行业特点,组织开展专业化志愿服务,发挥从业人员专业特长。组织党员在从业活动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凝聚社会共识。
第四十九条 会员单位党的组织建设要突出政治建设,加强党性教育,增强先进性与纯洁性,促进行业自律自净。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积极开展公开承诺践诺活动,发挥党员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员逾期3个月未缴纳会费的,本会将发出书面催缴通知;
(二)书面催缴通知发出3个月后仍未缴纳会费的,本会将发出书面限期缴纳通知,并限制其行使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在本会主办的刊物、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 书面限期缴纳通知发出3个月后仍未缴纳会费的,本会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保留追缴所欠会费的权力。
(四)本会保留追缴前三年度会费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3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