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倡导诚信经营,防范市场风险,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和住房租赁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晋建房字[2020]108号)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倡议:
第一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经营,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接受行业组织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坚守“房住不炒”定位,严格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范房源发布行为, 助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通过山西数字房产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向所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开业报告信息。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相关规定,为房屋交易合同即时办理网签备案。
第五条 严格遵守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制度,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经纪机构从事经纪业务。
第六条 遵循平等、公平、诚实守信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服务。发布房源信息,不得使用“学区房”推介、宣传,误导购房者;不得使用“投资潜力”等用语,哄抬房价,扰乱市场;不以诋毁同行、泄露其商业秘密、不计成本的压价方式、无原则的承诺以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不得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要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赚取差价;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违规获得经营性贷款提供“过桥”资金;不得诱导、教唆、协助交易当事人违反或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违反税收征管和金融监管政策;不得协助交易当事人弄虚作假,参与伪造购房资格、虚开购房证明、伪造贷款资质证明和收入证明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受理并对外发布挂牌价格明显高于合理成交价格的房屋信息;不得捏造虚假高价成交案例营造房价上涨等假象;不得诱导和助推各类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制造购房恐慌情绪。
望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自觉接受倡议,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共同营造和谐、健康、规范的市场环境。
山西省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协会
2021年4月30日